第一百一十七章 所有人都一步一步朝向

龍吟月 / 著投票加入书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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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在年少时,约13岁至17岁时吧!笔者忘了,差不多是那个时期,看到一个人的文笔很傲气又与眾不同,已经知悉到笔者此生望尘莫及,那个人叫李敖。

    算是笔者那时期佩服的人物,而且他竟然还是活著的,因為那时候看到的书的人物都是作古去了。

    当然,后来多年后,看到黄易也是活著的,这两人一者是少时佩服的,一者是青年时欣赏的。

    以下的内容有些不是笔者的认同,不过笔者无权说些什麼,总之顺手看看罢了,记我少年遗去的时光,以及所有人都一步一步朝向衰老及再见了。

    魔侠守护者之一魔侠─李敖李敖(1935),字敖之,作家、政治评论家。毕业於国立台湾大学歷史系。1960年代在《文星》杂誌上力主西化,為胡适辩护,掀起中西文化论战,成為台湾文化界名人。

    1970年代曾因抨击蒋中正**成為政治犯。自1980年代起,除研究、写作、教学外,积极从事公开演讲。

    1935年,李敖出生於〖中〗国哈尔滨。因其父就读北京大学时拿的是吉林省的公费,当时便改籍贯為吉林扶余县,后来全家的籍贯便被官方统一改為吉林扶余,李敖则自认為其祖先可能是〖中〗国云南苗族。

    1949年李敖随父母从上海迁至台湾,在台中落脚后,进入省立台中第一中学二年级就读。曾与恩师严侨密谋叛逃,高三时他的老师严侨(福州市市长严琥之子,作家华严的兄长,2005年由〖中〗国追认「烈士」)被捕。

    李敖则因年纪尚轻,加上其师长各方奔走,而得到赦免。李敖因师生之谊对师母和三个小孩多有关照,并休学在家自修,1954年以同等学力资格,考取台湾大学(台大)法律专修科(台大法律系司法组前身),因兴趣不合,主动退学,重考进入台大歷史系,1959年毕业。

    1957年原〖中〗央通讯社社长萧同兹之子萧孟能创办〖自〗由主义月刊《文星》。胡适去世时,《文星》杂誌纪念胡适的专号卖了三版,从那时起,《文星》就成為台湾最重要的文化刊物之一。

    1961年26岁的李敖以预官退伍,萧大胆啟用,委以重任。当年萧孟能、朱婉坚、李敖三人可称為文星铁三角。

    当时,李敖的文章发挥了很大的作用,他强调反封建和西化,其《老年人和棒子》、《传统下的独白》等,颇有影响,开始闻名於台湾,在学生圈造成很大的震撼,也对时人的思想形成冲击。

    李敖自1961年『给谈中西文化的人看看病』一文始,与立法委员胡秋原所创办的《中华杂誌》、文化大学教授史紫忱发行的《阳明》,及导演邹郎所发行的《文化旗》等杂誌等长期笔战。

    以一个初出茅庐的青年的形象偕同《联合报》、〖中〗央研究院学者及台大哲学系多名学者媒体人力抗多位学者,从此成為文化界的知名人物。

    1963年,李敖接掌《文星》总编辑一职。1965年《文星》杂誌及李敖捲入卖国控诉事件(涉及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费正清的亲共阴谋),国民党〖中〗央评议委员萧同兹自请《文星书店》停业,债权人盈门,萧孟能不得不逃往岛外暂避,行前他将超过2000万元(新台币,以当时价值而言可以买下半条街)的家產託付最受信任的李敖代為保管。

    国立台湾大学哲学系教授殷海光被迫离职、〖中〗央研究院王世杰院长為此屡提辞呈、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所长郭廷以赴美不归,及《联合报》之备受抨击。

    因控诉牵涉美国哈佛大学费正清教授、太平洋学会及福特基金会(以费正清為核心的福特基金会后捲入零八宪章事件,遭〖中〗国大陆部分人士指控与共济会阴谋有关),中美关係因此波澜甚多,惟李敖全身而退。

    早年李敖是一个旧文化批评者,少谈当代政治、经济与社会议题;他对〖中〗国旧文化的批判,基本上是站在现代化、西化的角度,当然这个现代化裡面有不少〖自〗由主义成份;故他在《文星》上的影响,主要限於文化领域。后来在《李敖千秋评论》中才出现较多的政治批评。

    第一次入狱:当时蒋介石通过〖中〗国国民党威权统治,李敖反对其**,触犯当道,1966年,李敖发表《歷史与人象》《教育与脸谱》《上下古今谈》《乌鸦又叫了》《孙悟空和我》等书,為当权者所查禁,并未因此坐牢。

    但把他1953年与(地下共產党员)严侨老师合谋偷渡大陆一事翻出来,并於1967年以「妨碍公务」提起公诉。后被法庭判刑1年,但由他的大学恩师多方奔走,得到缓刑没能入监执行。

    白色恐怖期间,李敖為护人权协助彭明敏逃亡,避免其受迫害,1970年彭外逃后遭谢聪敏和魏廷朝供出,另外,李敖拿到台湾受迫害被关的政治犯名单(内有共產党,台独人士等等),并要把这份名单送到「联合国」与「人权组织」去告发,李敖把名单转给「国际特赦组织」马汀,但在〖日〗本却被台独人士拿走,并且不得李敖本人同意,即刊登在其台独刊物上,以致李敖亦被牵连,遭致判刑处置。

    於1971年,被以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之「内乱罪」判处十年徒刑,褫夺公权6年,法庭一审判决后,李敖没有提出上诉。后逢蒋中正(蒋介石)逝世大赦改為八年六个月。1976年,41岁的李敖被释放。实际被监禁日期,总计五年零八个月。

    第二次入狱(1981年─1982年):记录為普通刑事案件,即「萧孟能诬告李敖」案。按李敖说法,指实质上是第二次政治犯入狱,国民党政府利用「萧孟能诬告李敖」案,对李敖进行再次「封杀斗臭」。

    这件案子,根本原因在萧孟能拋弃了四十年同甘共苦的髮妻朱婉坚,李敖仗义执言,因而触怒了萧孟能和他姘妇王剑芬。

    李敖自述「我是与他们夫妇一起在《文星》共事多年的见证人,我亲眼看到朱婉坚如何既婉且坚的帮萧孟能赚了这些财產,如今这样子被扫地出门,我不能沉默,我要打抱不平。

    為了这一打抱不平,我付出了昂贵的代价。萧孟能居然受姘妇挑唆,翻脸无情无义,利用我帮他料理水晶大厦一件事做切入点,诬告我侵佔。」

    一开始,台北地方法院陈联欢法官判李敖无罪,但到了「高等法院」后,林晃、黄剑青、顾锦才三法官却希旨承风、玩法弄权,判李敖坐牢半年。

    李敖自述:「判决内容之蹊蹺已到了离奇程度。

    一、三法官竟不承认亲笔字据。二、三法官竟不承认科学鑑定。三、三法官竟窜改笔录。四、三法官竟代栽证据。五、三法官竟捏造配偶。六、三法官竟歪曲情理。七、三法官竟对银行作业茫然无知。」(未完待续。